前时到王府井参加一个年轻朋友的婚礼,他们让我做证婚人,我说了话,我的话的大意是:“婚姻是一次独立,从父母那里独立出来,父母怎么舍得又怎么放心你们独立出去呢?原因只有一个,你们将来在婚姻中互相的爱就如同父母给你们的爱,你们在婚姻里的爱就如同父母爱孩子、孩子爱父母一样!亲子之爱是什么样的,你们的婚姻之爱也就应该是什么样的。在我看来,幸福的时候相互斯守是非常简单的,人人都会,但是,不幸的时候更要相互斯守就难,但是,这也正是婚姻的要义,想一想,你们犯罪、生病,父母会不会离弃你们?不会!所以,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呢?是一方有不幸的时候,另一方面依然坚守在他的身边。”由此,推理开去,我认为我们不应该从婚姻中寻求个人幸福,婚姻不是寻求个人幸福的地方,就像父母生孩子不是为了自己的幸福一样。相反婚姻是在不幸中也要坚守责任的地方。
从这个角度,我是不赞成离婚的。刹那的感动也许不可避免,也可能没有什么重大的不可饶恕的罪过,但是,这不是离婚的理由。有了“那刹那的触动”的人,不可因它为由而离婚,它并不能构成你离开家庭的借口。反过来,另一方呢?也不能因对方有了这偶尔的偏差而离婚,《圣经》上说,“你们作丈夫的,要爱你们的妻子。”倘若妻子不爱丈夫或者有什么过犯,这条诫命是否照样适用呢?适用。丈夫爱妻子,应该是无条件的,无保留的。不管妻子的情形如何,他都要爱她。我们能宽恕罪人,难道就不能宽恕我们爱人?宽恕的原则当然适用于夫妻关系。
圣经并未就如何终止此爱提出任何建议。即使在表面上似乎允许,而实际并不允许离婚的经文里,也没有任何可以停止爱妻子的意思。马太福音中说到:“那时彼得进前来,对耶稣说:‘主啊,我弟兄得罪我,我当饶恕他几次呢?到七次可以吗? 耶稣说:‘我对你说,不是到七次,乃是到七十个七次。”
无论如何,只要宽恕的命令有效,爱的命令就永远有效。神无论何时都不会发出不爱的命令,因为它是永恒律令。
Our eyes mirror the outside world without leaving an imprint on our souls.